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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19 09:5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点击量:7511

为统筹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完善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内政发〔2022〕24号,以下简称《规划》)。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更好地理解《规划》内容,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意义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序推进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资源勘查开发结构得到优化,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升,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明显,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有力地保障了国家能源资源安全,落实了自治区区域发展战略。“十四五”是我国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矿业经济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自治区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施分区管控、总量调控、源头把控,妥善处理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科学编制和实施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能源资源基地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建设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矿产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划》主要内容

(一)严守生态安全边界。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衔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沿黄生态管控线内,严禁新建、扩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要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衔接,统筹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二)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推进东部地区点上开发面上保护,推动中部黄河“几字湾”地区资源绿色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西部地区矿产资源集聚开发。实施分区管控,突出区域差别化。提升能源资源基地建设水平,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大力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强化国家规划矿区保障能力,统筹勘查开发,提高门槛,优化资源配置,作为支撑资源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区、接替区。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区管控,将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暂时不宜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进行保护。规范重点勘查开采规划分区建设,在北山、大兴安岭和华北地台北缘成矿带成矿条件优越、找矿前景好,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加强铁、铜、镍、金、钨、钼、“三稀”矿产、萤石等重要矿产勘查。

(三)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一是统筹推进基础地质调查与评价。以需求为导向配合国家开展基础地质调查、能源矿产、重要矿产调查评价,加快传统地质矿产工作向大地质、大资源、大环境转型,主动服务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生态建设、重大工程的支撑工作。二是稳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加快大型成煤矿区煤炭资源勘查,提高勘查程度新增资源储量;加大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海拉尔盆地、二连盆地(群)煤层气资源勘查力度,实现煤层气突破;聚焦铁、铜、金等紧缺金属矿产,在额济纳北山地区开展矿产勘查,探获新增资源储量;以铌、钽、稀土、锂铷等“三稀”矿产为主攻矿种,加大四子王旗脑木更南、苏尼特左旗巴彦哈尔敖包、克什克腾旗隆勒毛敦和巴彦查干、鄂伦春自治旗防火外站等地区勘查力度;开展铅、锌、银、萤石、晶质石墨等优势矿产勘查,保持资源优势;围绕自治区城乡建设总体布局及重点城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文化旅游等景区建设,开展地热预可行性勘查。三是积极推进绿色勘查,规范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和探矿权管理。

(四)推动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一是加强矿种差别化管控。全区煤炭年产量10亿吨左右,优化提升鄂尔多斯煤炭产能,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产能占比达到92%,稳定呼伦贝尔、通辽、赤峰、锡林郭勒等地区煤炭产能,保护性开采乌海、阿拉善等地区焦煤等稀有煤种,推进乌海地区煤炭资源整合;稳定钨、稀土、铅、锌、钼、铁、锰、铜、金等金属矿产供应;提升石墨、萤石等非金属矿产开发水平;积极推进呼市、包头、鄂尔多斯地热资源开发,扩大地热资源利用规模;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管理,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数、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二是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到2025年底,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5%。新建井工煤矿原则上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改扩建煤矿改扩建后产能不低于120万吨/年;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山;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除煤层气、富铁、金、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三是控制矿山数量,到2025年底,自治区在期矿山数量控制在2900个以内。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四是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实施综合勘查、综合开发,促进集约发展,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金属矿产引进国内“采、选、冶、加”一体化高端企业,推进矿业领域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五是规范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和采矿权管理。

(五)推进矿山绿色开发。一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建立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二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以矿业权退出与整合为契机,实现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强化新建、生产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压实企业治理责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书“边开采、边治理、应治尽治”,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


关联文件原文:https://www.nmg.gov.cn/zwgk/zcjd/zzqzcjd/202210/t20221018_21501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