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宣传部、自治区民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试行)》。测评指标体系把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要求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内容,并加大赋分力度,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服务中心大局、注重工作成效。
测评指标体系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各项工作中的主线地位,体现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中,贯穿测评指标全过程各环节。旨在通过充分发挥测评指标体系指挥棒作用,引导各地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做任何工作、办任何事情都赋予其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都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测评指标体系对示范旗县(市区)、示范乡镇苏木、示范机关、示范企业、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宗教活动场所 7种示范典型测评指标作出详细规定,既有在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创建主线等方面的共性要求,也有在精准细化举措、分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个性规定。7 种示范典型均设置“创新实践”指标,分值占 16%以上,引导各地区各单位不断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载体,打造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新亮点、升级版。测评指标体系注重采取调查问卷、大数据监测、个别访谈等手段,更加客观、真实反映申报地区和单位工作情况,更加注重创建工作成效,推动创建工作指标落实落地,推动新时代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