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依据国情、顺应民意作出的正确抉择,是我们党的伟大创举。早在1936年,我们党就建立了第一个县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抗日战争胜利后,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于1947年在内蒙古建立了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新中国成立前后,党中央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最终决定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将民族区域自治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此外还成立了近千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自觉摒弃,是对“大一统”下“因俗而治”政治传统的历史超越。在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证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当家作主。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各族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共同当家作了主人,终结了旧中国民族压迫、纷争的痛苦历史,开辟了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纪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强大生命力。在新时代,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优势,切实把这项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摆在突出位置。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结合起来,切实做到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利于保障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的权利,归根到底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不仅要让聚居的民族享受到自治权利,也要让杂居的民族享受到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戴了某个民族的“帽子”,是要这个民族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而不是成为某个民族独享的地方。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各级自治机关要履行好作为地方一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定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决策部署。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各级自治地方出台的法规、条例,必须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前法服从后法。要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依托,因地制宜科学谋划民族地区发展,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要着眼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确保各族公民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平等参与各项事务,使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各族群众。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不断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