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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已列入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2022年是否需重新申报?
2022-03-16
A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规定:“二、2021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2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2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查看详情】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22-03-07
A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查看详情】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范围是什么?
2022-02-28
A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的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查看详情】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2022-01-19
A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看详情】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凭证是指哪些?
2022-01-06
A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查看详情】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办理延缓缴纳税费?
2021-12-02
A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同进行了优化。  例1:纳税人G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2021年1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10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G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例2:纳税人H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H按月缴纳税费,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2021年12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3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例3:纳税人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年1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划扣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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