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库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1-20
A
为进一步保障我区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有效提升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一、《通知》出台的背景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问题高度重视,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人口工作不断实现新变革、取得新成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要求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自治区有关部门立足参保扩面、待遇提升、服务优化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实现降低生育成本、稳定生育意愿、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的目标。二、《通知》的总体思路《通知》围绕保障权益、均衡负担、促进公平、适配发展等思路,响应国家战略要求,又立足自治区实际,通过制度整合强化参保缴费、待遇保障、服务管理,构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生育保障体系。三、《通知》的主要内容《通知》包括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稳步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持续优化生育管理服务、组织实施四部分。第一部分提出覆盖范围和强化基金征缴。一是在延续原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同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规范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标准。第二部分提出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落实生育津贴发放。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一是参保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在自治区内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且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计发基数同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二是提升门诊产检、住院分娩、流产等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自治区统一制定推荐目录)费用,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复通、流产、节育、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第三部分提出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服务水平。一是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二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常态化开展运行分析。三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四是支持将生育津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第四部分提出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求“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查看详情】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01-20
A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就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一)明确覆盖范围。自治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城乡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生育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执行。(二)规范缴费标准。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原则上在0.5%-1%范围内合理测算。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同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与当地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二、稳步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待期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为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1.合理提升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根据基金可承受能力,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外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2.合理提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3.合理提升门诊相关费用保障水平。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流产、节育、绝育、复通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二)落实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基本生活保障性补偿。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单位职工计发基数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与单位职工一致。(三)确保职工生育期间有保障。各地要配合相关部门在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假期成本共担机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及待遇标准参照基本医保住院管理。三、持续优化生育管理服务(一)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按病种(DRGDIP)付费分组方案调整中,探索将有无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作为分组依据。(二)严格基金安全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支付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三)优化经办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生育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范围公示,合理控制目录外费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相关费用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进行报销,持续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四)支持缴费时长累计计算。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持续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继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四、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强化部门协同,既要防范过度保障,又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附件: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5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查看详情】
生育保险政策指引
2025-10-13
A
一、生育保险待遇分类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具体来说,有以下待遇。(一)生育保险参保:我市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可使用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通过家庭共济支付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和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等“出生一件事”实现出院即办。(二)产前检查:我市将女职工生育保险妊娠期间门诊检查费用报销政策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线为200元、300元、5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4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三)住院分娩:职工生育报销医疗费用按照定额给予报销。一级医疗机构正常产医药费最高支付600元;剖腹产医药费生育费最高支付1800元;妊娠四个月以下流产,生育报销最高支付80元;妊娠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七个月以下引产,生育报销最高支付450元;宫外孕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500元;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在一级医疗机构最高支付标准上追加15%,三级医疗机构在一级医疗机构最高支付标准上追加30%。居民生育保险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生育医疗统筹支付计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四)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础,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即: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五)辅助生殖:将辅助生殖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整合取卵术、胚胎培养等12个项目,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费用支出平均降幅达20%。(六)产科、儿科政策:实施产科与儿科诊疗服务价格支持政策。将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分娩镇痛、胎心监测等30项,停止“围产期健康咨询指导”“多普勒胎心记数”等53项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再单独收费;将“分娩镇痛”“导乐分娩”“亲情陪产”等项目单独立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分娩镇痛”按医保“甲类”等级支付,满足人民群众对生育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动态调整“新生儿护理”“新生儿暖箱”“新生儿气管插管术”费用,保障儿童基本医疗需求。(七)儿童用药: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目前,国家组织集采10批435种药品,口服溶液剂、吸入剂等儿童剂型和规格中选已全部进入我市医疗机构使用,如第3批集采将“孟鲁司特钠咀嚼片(4mg)”和第9批集采将“阿奇霉素干混悬剂”“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等适宜儿童使用的剂型等,显著降低了患者用药费用负担。(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俗称“产假工资”,是国家为职业妇女因生育离开岗位期间提供的生活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待遇,用于补偿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三)申请生育津贴条件一是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二是生育时在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期内;三是申领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查看详情】
你想知道的生育保险政策知识都在这里——生育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2025-02-13
A
1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谁来缴费?答: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雇佣和招录职工,无论男女,都应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明确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通过社会统筹共济,将单个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成本在全体用人单位之间分担,女职工生育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同时均衡了用人单位负担,促进了男女公平就业。2参加生育保险都能享受哪些待遇?答:生育保险保障的待遇包括两类,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二是生育津贴。具体是指,参保女职工可按规定报销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也可在分娩后休产假期间获得基本经济收入的保障。3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哪些费用?答:生育保险保障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来说就是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有定额保障和按项目按比例报销两种保障方式,实践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方式。从运行数据看,2023年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人均保障6406元。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国家医保局结合基金可承受能力,指导各地稳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4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是什么?发放标准是什么?答: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待遇,就是产假工资,是对职业女性因生育休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经济支持,实际上是工资收入的替代,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举个例子,假如参保女职工小王本人工资每月3500元,但其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践中就是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水平)为5000元,那么小王的生育津贴将按照单位月平均工资5000元发放。单位平均工资越高,生育的参保女职工领到的生育津贴则越高。从运行数据看,2023年参保女职工人均领取的生育津贴已达2.6万元。5如果我是一名灵活就业人员,能参加生育保险吗?答: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202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国家医保局积极适应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目前江西、浙江、天津、贵州全省(市)以及河南、山东等的部分统筹地区已开展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得到更好保障。6如果我失业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能参加生育保险吗?答: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家规定积极贯彻落实。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个人无需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7如果我参加的是居民医保,我的生育医疗费用能报销吗?答:生育保险覆盖的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未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不参加生育保险,但生育时相关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而不是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保障。8生育保险执行什么目录?和医保目录一样吗?答: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目录一致,即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9辅助生殖技术能否享受医保报销,现在有哪些地方可以享受?答:2023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及时调整辅助生殖项目医保准入政策,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导各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将适宜的辅助生殖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目前已有北京、广西、内蒙古等29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其余2省也在积极推进。10生育津贴一般什么时候申领?交了材料多长时间能办完?答:参保女职工生育后即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些地区为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后,生育津贴申领业务流程就自动启动了,生育津贴审核支付完成后还有短信提醒服务。11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答:按照《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绝大多数地区申领办理生育津贴只需要提供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和2.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部分地区需提供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其他非必要材料。如有特殊情况,按照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要求提供补充材料。12办理完生育津贴申领业务后,生育津贴可以直接发放给个人吗?答:生育津贴发放给单位或者个人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或以省或以地市为单位发文明确发放对象。目前全国有近23的地区发放给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13的地区可以直接发放给个人。国家医保局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获得感。目前各统筹地区生育津贴发放对象统计情况详见下表。【查看详情】
《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政策图解
2024-07-12
A
【查看详情】
生育保险待遇
2024-02-21
A
1.生育医疗费用:正常产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600元;剖腹产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800元;妊娠四个月以下流产,生育保险最高支付80元;妊娠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七个月以下引产,生育保险最高支付450元;宫外孕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5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2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30元;皮下埋植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80元,皮下取出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30元;绝育术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500元。部分项目的限价(二甲、二乙、二丙医院在以下最高限价标准上追加15%;三甲、三乙、三丙医院在以下最高限价标准上追加30%)2.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查看详情】
智能问答